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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政府根據《道路交通(繳費貼)規例》第 10條而決定的車輛貼發出條件
1. 定義及解釋
1.1
在本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語各具以下相應涵義:
(a)
本條件” 指政府不時根據《道路交通(繳費貼)規例》第 10條就發出車輛貼而決定的發出條件;
(b)
“商用車公司戶口”由登記車主或其授權的出租車輛代理人(例如的士、紅色小巴、貨車或政府指定的任何其他車輛類型)持有的一類戶口,用於與商用車司機戶口持有人進行隧道費分攤和付款;
(c)
“商用車司機戶口“指由出租車司機(例如的士、紅色小巴、貨車或政府指定的任何其他車輛類型的司機)持有的一類賬戶,用於與關聯的商用車公司戶口持有人進行隧道費分攤和付款;
(d)
“政府”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在適用情況下包括指其不時提供收費貼紙和收費服務的隧道費服務商;繳費貼當局,以及不時根據法律執行無收費亭模式的隧道的相關收取和追收隧道費職能之任何其他人士;
(e)
“易通行” 是一個以科技為本的措施,主要透過無線射頻辨識 (RFID) 技術,配合自動車牌識別技術,讓車輛無需在收費亭停車,便可繳交隧道費;
(f)
“易通行戶口”指包括一般戶口、商用車公司戶口、商用車司機戶口;
(g)
“流動應用程式”指為政府為易通行提供及維護的專設的流動應用程式;
(h)
“相關條例”指《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及《青沙管制區條例》(第 594 章);
(i)
“相關規例”指根據相關條例制定的規例;
(j)
車輛的“負責人”指: (i) 除第 (ii) 款適用的情況外,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374E 章)登記為該車輛的車主之人士;或 (ii) 若該車輛是根據一國際通行許可證、車輛行駛許可證或試車牌照使用的話,指該國際通行許可證、車輛行駛許可證或試車牌照的持有人;
(k)
“指明車輛”指您是負責人而且獲發給一特定車輛貼的汽車。;
(l)
“繳費貼當局” 指根據《道路交通(繳費貼) 規例》所定義的繳費貼當局;
(m)
“隧道費”指按照《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 章)及《青沙管制區條例》(第 594 章)之下的規例所不時規定,應為有關車輛使用收費區而繳付的款額;
(n)
“收費區”泛指《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 章)所定義的收費區以及《青沙管制區條例》(第 594 章)所定義的收費區;
(o)
“隧道費服務商”泛指《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 章)及《青沙管制區條例》(第 594 章)所定義的隧道費服務商;
(p)
“繳費貼規例”指經不時修訂後通行之《道路交通(繳費貼)規例》(第 374Z 章);
(q)
“繳費貼”具有《道路交通規例》(第 374 章)對此用語界定的意思;
(r)
“一般車主戶口”指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就該負責人的車輛持有之一種戶口;;
(s)
“車輛貼” 指根據《繳費貼規例》定義的,您獲發給並供用於您是負責人的相關指明車輛的車輛貼;
(t)
“專設網站”指政府不時為易通行維持的網站。
1.2
在本條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凡稱某條之處,指本條件裏的相應一條;
(b)
凡涉及性別的用語如無指明具體性別,即應包括指各個性別;
(c)
凡涉及數目的用語如無指明具體數目,即應包括指單數和複數;
(d)
“人士”一詞包括指個人、合夥機構、公司、非法人團體和政府部門;
(e)
凡稱一條例或者根據一條例制定的規例之處,應包括指該條例或規例經不時修訂後通行之版本。
1.3
本條件所指政府發佈的資料,應為不時在專設網站上發佈及 / 或按照相關條例和相關規例規定的方式發佈的資料。該等資料一經發佈,不必另行通知,即適用於您,對您具有約束力。
2. 車輛貼的發出,停用及取消
2.1
車輛貼是根據繳費貼規例第8條發給您,供您用於您是負責人的相關指明車輛。
2.2
政府有權自行決定何時向您發給通知,即時暫停您的車輛貼的操作,並且不必為此提出任何理由。該暫停狀態持續至政府通知您,指該暫停狀態結束時為止。如果您的車輛貼被取消,儘管有本條件第 6 條的規定,您作為車輛的負責人應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相關隧道費。
2.3
政府可隨時通知您,即時取消您的車輛貼:
(a)
可在沒特定原因,自行酌情決定取消;或
(b)
您在收到車輛貼後超過12個月並沒有使該繳費貼。
2.4
如您是個人,車輛貼會在您死亡後取消。
2.5
在不影響第 2.3 和 2.4 條的情況下,您可以隨時按照政府公佈的取消程序取消您的車輛貼。
2.6
已取消的車輛貼將不能重新使用。 車輛貼被取消後,該車輛貼在你的易通行戶口內的所有登記將會停止,而你作為車輛的負責人根據《條例》相關規定,需為相關車輛繳付在已取消車輛貼之前通過收費區的相關隧道費。
2.7
取消您的車輛貼並不應影響您的相關車輛通過任何收費區或與之相關而可能須向政府支付的任何金額的責任,並且本條款在取消車輛貼後,及您不再是相關車輛的負責人後繼續有效。
2.8
這些條款在您的車輛貼被取消和您不再是相關車輛的負責人之後仍然適用,或者與您的車輛貼被取消和您不再是相關車輛的負責人之後的間期有關, 您的相關車輛或由於其性質應在取消您的車輛貼和您不再是相關車輛的負責人後適用或繼續適用的。
3. 遵守本規條
3.1
根據本條件的第3.2到3.4條,在涉及您的車輛貼的事宜上,本條件對您具有約束力,直至您不再是相關的指明車輛的負責人或根據本條件的第2.3,2.4或2.5條取消車輛貼時為止。但是,對於在您不再是負責人之前發生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應繳交的隧道費,本條件將繼續就該車輛貼事宜對您具有約束力。
3.2
本條件始終受制於相關條例和相關規例之規定。本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以任何方式規限、限制或被視為規限、限制政府的權力或您在法律下負有的責任。
3.3
凡有關於易通行適用於您的其他條款規定,均不受本條件之影響。本條件並不減損其他適用於您的關於易通行、提供給您使用的易通行裝置或應用程式、您的客戶戶口等之規定的效力。
3.4
政府可不時以發出列明修訂内容並於生效日期前 30 天內公佈修訂本條件的條文,該修訂於生效日期起對您具有約束力。
3.5
您應確保您的代理人、指明車輛的司機以及(如適用)您的僱員和管理人員遵守本條件的規定。若以上人士不遵守本條件,將視為您不遵守本條件,因此您應承擔相應責任。
4. 車輛貼的安裝及維護
4.1
您應確保:
(a)
您的車輛貼必須僅用於與指明車輛,不得貼在或用於任何其他車輛;
(b)
您的車輛貼須不受任何干擾(妨礙正常讀取該車輛貼者,或導致該車輛貼失靈者);
(c)
您的車輛貼須根據《道路交通(繳費貼)規例》附表 2 及獲發給的任何安裝指引,以指明的方式貼在相關指明車輛的特定位置;
(d)
您的車輛貼須是指明車輛上貼上及使用的唯一車輛貼;及
(e)
您的車輛貼須維持於性能良好的狀態。
4.2
如不遵守第 4.1 條下的任何規定將可能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繳費貼)規例》。
4.3
您應向隧道費服務商報告下列情況:
(a)
您的車輛貼己損壞、遺失或被盜;
(b)
相關車輛被人盜去;
(c)
車輛貼未能正常操作。
4.4
如有政府發出通知或檢驗命令,你需遵從要求到指定的服務點接受檢查車輛貼及或相關車輛。
4.5
政府或會不時通知您更換您的車輛貼。您應同意更換,並應按照己公告的更換程序辦理。
5. 將車輛貼登記用於易通行戶口
5.1
您可不時將您的車輛貼登記用於您名下的一個易通行戶口,亦可以同意您的車輛貼被登記用於他人名下的一個易通行戶口(但須經該易通行戶口持有人的同意)。
5.2
您可隨時取消您的車輛貼在一易通行戶口的登記。若因各種原因,您的指明車輛獲發給新的車輛貼,那麽,之前在任何易通行戶口下對於該指明車輛的車輛貼的登記即會被視為已經被取消。
5.3
第 5.1 條及 5.2 條所指的登記和取消,應按照政府公佈的程序進行。
5.4
政府可以不先行通知您,即移除您的車輛貼在一易通行戶口的登記,並且不必為此提出理由。
5.5
易通行戶口之持有人可以隨時將戶口內登記的車輛貼移離其易通行戶口。
5.6
有關指明車輛的擁有權一經轉讓他人,相關車輛貼將即時取消在現有易通行戶口之下的登記。
6. 繳交隧道費
6.1
如果您的車輛貼已登記用於一易通行戶口,則相關的指明車輛駛過收費區的隧道費應由該易通行戶口的持有人負責繳交(受制於第 6.2 條和 6.3 條及其他有關易通行戶口的規定)。
6.2
如果您的車輛貼未登記用於一易通行戶口,或您的車輛貼己登記用於易通行戶口,但未被識別到,或該戶口因任何原因已終止或取消,相關隧道費將被由您作為指明車輛的負責人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6.3
如因技術問題或未經授權轉讓您的車輛貼或其他原因導致您應付的隧道費未記錄或記錄不正確或計算或扣除,政府會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向您作為指明車輛的負責人收取相關的隧道費。
6.4
本條件沒有損害您依法支付隧道費的責任,您承認並同意,根據本條款支付的通行費不影響您就您的相關車輛向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費用本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您依法繳交任何隧道費的義務條件條件。
6.5
本條件中沒有任何條款影響您在偵測到您的相關車輛使用收費區後 60 天內提出上訴的法定權利。
7. 免責及賠償
7.1
您承認並同意,政府不必因以下情況向您承擔任何責任:
(a)
您的車輛貼發生故障;
(b)
易通行未能或未能準確在收費區偵測到您的車輛貼;
(c)
未能偵測或未能紀錄到您已登記在易通行戶口之下的車輛貼;
(d)
易通行暫時或者永久地不能用於任何收費區,或者易通行故障或出錯;或
(e)
您的車輛貼被暫停或取消;或
(f)
在易通行戶口內己取消又登記的車輛貼。
7.2
您進一步同意並承認:
(a)
政府、根據《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 368 章)及《青沙管制區條例》(第 594 章)指定的收費區的管理者和其他營運人員不必就收費區上面或其範圍內發生的任何事故或事件向您負責;及
(b)
即使您因車輛貼緣故而蒙受各種損失及損害,政府亦不必對你負責。
7.3
您應賠償政府(包括隧道費服務商及繳費貼當局),使其免受可能針對其中任何一方或 他們可能因您違反這些條款、對您的車輛貼、流動應用程式及專設網站的任何不當、未經授權或違反本條件的使用而遭受的損失、費用或招致任何後果或與之相關。
7.4
第7條在你取消車輛貼,或不再是相關車輛負責人後仍然有效。
8. 通知
8.1
按照這條條件,繳費貼當局、隧道費服務商或其他政府部門可代表政府根據或與本條件相關的條款向您發出所有相關通知。
8.2
除本條件中另有規定外,政府根據本條件向您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由政府選用以下任何方式發送:
(a)
採用預付郵資信件方式,郵寄到您的地址,而該通知或文件應在投寄日期後兩天視為您已收到;
(b)
在專設網站上公佈,而有關通知或文件視為您在該公佈作出之後隨即收到;
(c)
採用電郵方式發送到您的電郵地址,而該通知或文件應在發送時隨即視為您已收到,並且您接受與電郵通訊涉及的保安風險;
(d)
採用短訊、其他文本或電子訊息方式發送到您的電話號碼,而該通知或文件應在發送時隨即視為您已收到,並且您接受與文本或電子訊息通訊涉及的保安風險;或
(e)
在您登記使用的車輛貼相關應用程式上發出推送訊息,而有關通知或文件視為您在該訊息被發送之後隨即收到。
8.3
第 8.2 條提及的您的地址、電郵地址和電話號碼應為您在申請車輛貼時向政府提供的地址、電郵地址和電話號碼,並以更新後通行者為準。如果您原來提供給政府用以收取通知的名稱、地址、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有所更改,應在更改後的 7 天內,以政府公佈的方式通知政府。有關通知自政府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8.4
您特此同意,發送至第 8.3 條中所指的地址、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的通知或文件,應根據第 8.2 條的方式視為收到。即使有關通知或文件其後被退回,亦不影響通知的有效性。
8.5
在符合相關條例和規例的規定的情況下,您以政府公佈的發送方式向政府發出的各種通知或文件,在政府實際收到後視為收到。
8.6
政府概不為任何中斷、傳輸中斷、延遲或不正確的數據傳輸或其他政府無法控制的通信設施故障負責,這些故障可能影響您通過傳真、電子郵件、 手機短訊、文本和其他電子信息等不影響第 8.2 和 8.4 條的執行。
9. 交易紀錄
9.1
您的車輛貼的交易記錄應由政府保存95日,而相關紀錄可通過流動應用程式及專設網站查閱,而政府將不負責提供95日以外的相關紀錄。
10. 其他
10.1
即使本條件中有條款在任何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屬於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執行,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强制執行能力不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或損害,而其餘條款仍應保持完全有效。
10.2
您的車輛貼或您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和責任均不能由您轉讓給其他人。
10.3
政府可向您發出書面通知,將政府在本條件之下的權利及責任轉讓予任何第三方。届時,您應簽署所有合理文件,以使該轉讓得以實施。
10.4
若政府對任何違反本條件的情況放棄追究(該決定須由受權人員以書面形式作出),該項棄權只適用於該特定情況和目的。即使政府未有或者延遲行使或强制執行本條件下的任何權利,亦不應將此視為政府放棄有關權利。
10.5
如你是個人,本條件將適用於你的代理人。
10.6
若本條件的中、英文版本之間意義出現分歧,概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1. 司法管轄權
11.1
本條件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應按香港法律解釋。雙方服從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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